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我校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管理,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对外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与合同相关事项的处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学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力。
第三条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由合同签订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不得与下列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近姻亲个人签订合同,不得与由下列人员担任重要职务的组织签订合同:
一、学校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学校委托代理人;
三、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领导人。
第五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履行论证、审批、招投标等程序的,在履行必要程序后才可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合同签订人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对订立合同对方的资格、资质、资信进行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不具备相应资格,达不到资质、资信要求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
第七条 合同签订人应严格审核合同内容,并送交学院资产管理处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效益性。合同签订人对合同的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八条 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九条 生效的经济合同应在财务部门、基建办及档案馆备案。以学校名义和学校所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在校财务处备案,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签订的合同在本单位财务室备案。备案时须提交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及与合同相关资料,同时提交合同项目立项、审批、投资金额等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合同承办人是指代表学校履行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发现合同存在下列问题,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处理:
一、合同全部或部分违反合同法;
二、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失;
三、履行合同有无法克服的障碍;
四、发现对方不能履行合同;
五、承办人不是合同签订人的,承办人有权要求合同签订人共同或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一、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学校和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五、六、七条及合同的签订存在重大失误,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合同承办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十三条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纪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追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