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19-07-23 点击数:

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工作,规范结算编制与审核行,合理确定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最大程度保证学校经济利益,根据国家、黑龙江省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预、结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第二条 工程预、结算工作应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造价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有关认证资格方可进行预结算工作。

第四条 造价人员要熟练掌握概预算定额各项条款、概预算的编制方法、结算的审核方法。

第五条 造价人员进行预算编制工作前,须认真熟悉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工作,以便熟知工程图纸变更情况;认真熟悉工程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以及学校与中标单位订立的书面合同和相关文件等。

第六条 编制预算要根据施工图纸按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规定进行,并要做到计算准确,套用定额正确,取费合理。

第七条 设计变更结算编制必须根据由设计院出具的附有设计院、基建办及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的设计变更原始文件进行编制工作。

第八条 现场签证结算编制必须根据附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基建办、审计处有关人员签字的现场签证原始文件进行编制工作。

第九条 造价人员要及时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动态,及时调整预算编制。

第十条 对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进度结算等工作中出现界定不清的情况,造价人员必须会同现场代表及审计人员共同进行确认工作,并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得到有关领导确定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 造价人员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进度结算,涉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施工单位必须出具原始文件,否则造价人员不予进行预结算调整。

第十二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学院有关部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学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20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方在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工作,则以我院有关部门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第十三条 承包方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我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发出结算通知后14天内仍不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我院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审查,责任由承包方自负。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校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831起生效。

 

 

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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