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基建工程变更、洽商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7-23 点击数:

基建工程变更、洽商及签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洽商及签证的管理及监督,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内容的调整,必须充分做好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和图纸交底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程设计变更量。

第三条 工程洽商及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洽商及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洽商及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 工程变更、洽商及签证必须坚持科学性和严肃性,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投资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条件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应进行工程变更。

第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应进行工程变更。

第七条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按原施工图无法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提出设计修改的,应进行工程变更。

第八条 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变更签证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程序

第九条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严格按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在工程变更发生前7日内,由工程变更提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程变更的理由和工程变更的方案。如因提出单位不能及时上报变更内容,导致该内容不能实施或未经审批产生的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一、一般的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申报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程变更的理由和工程变更的方案,报基建办现场代表;

(二)基建办现场代表签署意见后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审核变更方案或提出设计修改意见报工程监理单位;

(三)工程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报工程跟踪审计单位,工程跟踪审计单位核定工程项目造价增(减)预算报基建办现场代表;

(四)基建办现场代表报基建办主任审核后,基建办主任组织学院主管领导、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项目变更内容开会研究,审核通过后各参会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确认后生效,流转到各相关单位实施变更并留存备案

二、重大的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申报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程变更的理由和工程变更的方案,报基建办现场代表;

(二)基建办现场代表签署意见后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审核变更方案或提出设计修改意见报工程监理单位;

(三)工程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报工程跟踪审计单位,工程跟踪审计单位核定工程项目造价增(减)预算报基建办现场代表;

(四)基建办现场代表报基建办主任审核后,基建办主任上报学院院务委员及监事会作为专项内容审议研究决定后,由院务委员会及监事会签署意见执行。

经院务委员、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项目变更内容对审核通过的变更内容签字确认后生效,流转到各相关单位实施变更并留存备案。

第四章 工程洽商、签证的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洽商、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洽商、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需要附图说明的必须要有附图,做到表述明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原因充足、工程量准确、计量单位与清单相符。

第五章 工程洽商、签证的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洽商、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工程洽商、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学院主管领导各方签名。

第十三条 工程洽商、签证的审批程序

一、在工程洽商、签证发生前7日内,由洽商、签证提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洽商、签证发生理由和方案,报基建办现场代表。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洽商、签证内容及工程洽商、签证预算分别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核。如因提出单位不能及时上报洽商、签证内容,导致该内容不能实施或未经审批产生的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洽商、签证进行现场全数(或抽查)复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报工程跟踪审计单位。

三、工程跟踪审计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对洽商、签证涉及的资金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报基建办现场代表。

四、基建办现场代表签署确认意见并报基建办主任审核,基建办主任审核后组织学院主管领导、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项目洽商、签证内容开会研究,审核通过后各参会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确认后生效,流转到各相关单位实施签证内容并留存备案。

第十四条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洽商、签证,由基建办报学院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洽商、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各方会签后流转到个相关单位留存备案。

第十五条 基建办负责对工程洽商、签证的具体落实,并对工程洽商、签证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盲目变更、洽商及签证或不按程序审批者,经核实一律按无效变更、洽商及签证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31日起试行。如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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